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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乐Lv36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全县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迅速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知悉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实施之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欢迎投诉举报。在《办法》正式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0  已被阅读了905次  楼主 2023-11-27 19: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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